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 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 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
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遵循专户储存、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 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法》
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 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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