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同晟新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份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为公司信息披露负
责人,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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