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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3:02:54 股吧网页版
同晟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章 程

(本章程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5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777963660XQ。

第三条 公司于2023 年 11月 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大龙工业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做大做强主业,实现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并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 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公司改变经 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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