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卢元方、
陈家茂、余惠华、陈欣鑫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作
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背景
四方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 2026 年 2 月 23
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为此四方
经友好协商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二、本次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卢元方、陈家茂双方愿意在同晟股份的股东会及董事会运作中采取一致行动,即在同晟股份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召开前(以下合称“会前”),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各方当事人根据会前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表决权)。
2、余惠华、陈欣鑫愿意在同晟股份股东会及董事会运作方面与卢元方、陈家茂双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以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取得的一致意见为准。
3、四方在同晟股份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应当根据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在会前取得的一致意见进行投票,任何一方的投票指示不得违反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在
公告编号:2026-002
会前事先沟通取得的一致意见;若有任何一方因故无法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则无法出席的该方应当并且只能委托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方根据卢元方、陈家茂双方会前取得的一致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进行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
4、若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在会前协商时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双方愿意采纳多数决(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意见为最终统一的意见,并据此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进行表决,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共同利益,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将在同晟股份的其他事项的事前充分沟通并取得统一的意见以便在事中采取一致行动;余惠华、陈欣鑫亦同意在同晟股份的其他事项方面与卢元方、陈家茂双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以卢元方、陈家茂双方取得统一的意见为准。
5、四方在涉及各自股份变动方面的表决不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各方按照持股比例自由表决。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分别向守约的当事方赔偿因遭受违约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发生或弥补损失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若该合理费用无法合理评估,则每个违约方应分别向所有其他方赔偿违约金总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各方同意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效期自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23 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均对各方产生法律约
束力。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四方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旨在明确四方继续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共同实施重大影响的一致行动,确保四方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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