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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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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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科德水处理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未被有关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由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此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7、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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