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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7:43:40 股吧网页版
嘉洋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东共同控制协议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74298 证券简称:嘉洋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东共同控制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洋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新涛、刘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署了《股东共同控制协议》,以
上二项事宜均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生效,就双方保持共同控制关系的相关事宜达
成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共同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股东共同控制协议》签署双方持股情况为:

吴新涛持有北京嘉洋东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石油”)70%的股权,并间接持有嘉洋科技 630 万股普通股股票;

刘鹏持有东方石油 30%的股权,并间接持有嘉洋科技 270 万股普通股股票;
甲乙双方共同持有东方石油 100%的股权,并间接持有嘉洋科技 900 万股普
通股股票,占嘉洋科技表决权比例为 76.53%。
二、《股东共同控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吴新涛

乙方:刘鹏

双方为通过东方石油可支配嘉洋科技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及有利于保障嘉洋科技健康、稳定运营、高效发展,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规则,达成本共同控制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共同控制关系

1.双方就通过东方石油行使对嘉洋科技的股东表决权等相关事项上,达成共同控制关系,即嘉洋科技股东会及相关程序中涉及东方石油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东方石油所表达意见、权利行使的决策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原则。

2.甲乙各方所持的东方石油表决权及可支配嘉洋科技表决权与本协议项下共同控制关系及共同控制机制冲突的,在本协议约定的下共同控制事项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共同控制机制执行。

(二)管理与决策

1.双方共同负责东方石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嘉洋科技反馈至东方石油的日常经营信息,双方均有权且应当知悉及了解;

2.涉及嘉洋科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且应由东方石油发表股东意见或行使股东表决权时,甲乙双方应当经充分讨论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

3.当双方就前款所指事项的意见产生冲突或分歧时,应当以双方之间持股较高(指共同控制关系中持有东方石油表决权最多)的一方意见为准,且在行动上与决策意见一方保持一致,但持股较高的一方所持意见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股转系统规则的除外;

4.双方针对嘉洋科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记录(包括各方所持意见、协商一致的决策意见,或意见分歧时的决策意见及反对意见)并由双方亲笔签字确认,非嘉洋科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意见,可由双方口头沟通后执行。

5.本条中“嘉洋科技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指以下情形:

(1)选举嘉洋科技的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事项;(2)应由嘉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3)应由嘉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的非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4)嘉洋科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终止股票挂牌及解散、清算或破产事项;(5)嘉洋科技涉及定向增发股票、发行债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事项;(6)嘉洋科技出售核心资产(技术)或超过净资产 30%价值的重大资产事项;(7)连续 12 个月内,东方石油计划出让所持嘉洋科技股权超过东方石油所持普通股股票 10%的,但用于嘉洋科技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奖励的除外。

6.虽有前述约定,但以下事项之一发生时,应由甲乙共同同意方可执行,而不受本条第 3 款约定之约束:

(1)一次性出售或计划连续出售东方石油所持嘉洋科技股票,并导致东方石油丧失对嘉洋科技控股股东地位的;(2)东方石油引入第三方股东并加入之共同控制关系的,但第三方股东为双方任何一方的关联方(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的除外;(3)双方或任何一方对外转让东方石油股权或引入外部投资人而导致双方合计持有东方石油股权低于 50%(含本数)的。

(三)新增股东对共同控制关系影响的处理

1.东方石油引入外部股东后,本协议下共同控制关系仍然持续有效,双方应依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共同控制机制,在东方石油的股权表决权行使上保持一致;
2.本协议第二条第 6 款约定事项中甲乙双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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