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298 证券简称:嘉洋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和《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八)公司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单笔交易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连续 12 个月达到本款第(八)项标准,或连续
12 个月内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达到本款第(八)项标准的;
(十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 对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作出决议;
(十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修改本章程;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外,股东会可就其职权内审议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但该等授权需为明确的特别授权并经股东会决议后实施授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一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召集时间、召集条件等事由,召开股东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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