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874298 证券简称:嘉洋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嘉洋智慧安全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并承担披露信息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需披露信息的范围以及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当所负责公司事务中涉及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主动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董事会秘书确认该等信息是否为应披露信息前保持不公开状态。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以及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报告,当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疑义的,应当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咨询主办券商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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