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301 证券简称:金恒智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1月 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前述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责任人和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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