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301 证券简称:金恒智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1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可以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会外担保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满足《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前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或者根据董事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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