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301 证券简称:金恒智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1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对担保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担保事项的(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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