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874302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
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对北京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