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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15:37:34 股吧网页版
嘉晨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筹备发行上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了《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3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北六路 99 号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0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1、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0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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