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302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9月1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 被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职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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