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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晨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302 证券简称:嘉晨智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9月1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
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上述第(十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及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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