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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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河南嘉晨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北六路 99
号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0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1)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材料,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0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不存在中小投资者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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