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4305 证券简称:苏沃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
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 万的对外投资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300 万元以上 1500 万以下的对外投资应报董事会审批。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九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
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等
相关资料,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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