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苏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8663967N。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369 号 28 幢 323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技术领先的水环境可持续发展引领者。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环境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工程的设计、运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环境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专业施工;废水、废液回收及利用(危险品除外);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销售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环保产品、非危险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4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名称 (万股) 例(%)
1 徐富 1540.00 70.00 净资产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 李倩 66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