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价格;
2.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的股份;
2.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价格(适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