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四)具有五 年以上 履行 独立董 事职责 所必需 的法律 、会 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 二)具有 会计、审 计或 者财务 管理专 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 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 三)具有 经济管 理方面 高级职 称,且在 会计、审 计或者 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 司或者 其附属 企业任 职的人 员及其 直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四 )在公 司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 人的附 属企业 任职的 人员及 其 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为公司 及其控 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或 者其 各自的 附属企 业 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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