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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