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4307 证券简称:美思特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全国股转公司要
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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