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874311 证券简称:东盛金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哈尔滨东盛金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4年9月19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哈尔滨东盛金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东盛金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累计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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