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4
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前实际控制人谢洪清、查月连于 2023 年 9 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谢涛、谢琪,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查协芳;截至目前,谢洪清仍担任公司顾问。
请公司说明:(1)谢洪清、查月连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系为规避持股限制性规定或挂牌相关要求,转让后谢洪清继续担任公司顾问的合理性;(2)结合谢洪清股权转让后,在公司任职履职、领取薪酬、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情况,说明谢洪清是否仍能够通过其子女的投资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期后业绩及在手订单。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期后业绩有所下滑。
请公司说明 2024 年的主要业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
入、净利润、毛利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及与去年同期对比的情况;公司 2024 年在手订单、新签订单金额及与去年同期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业绩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发出商品。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较大且存在长账龄的发出商品。
请公司:(1)说明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在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因产品验收未通过而产生额外成本、费用的情况。(2)列表说明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发出时间、安装时间、客户验收时间、期后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公司验收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健全;结合以上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确认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
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
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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