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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4 15:37:40 股吧网页版
先锋智能: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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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1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 1
二、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4
一、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主体资格 ...... 4
二、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关于本次挂牌申请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公司的股权演变 ...... 12
五、关于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2
六、关于公司的独立性 ...... 30
七、关于公司的子公司 ...... 32
八、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8
九、关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 ...... 51
十、关于公司的主要财产 ...... 58
十一、关于公司治理情况 ...... 68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十三、关于公司的税务 ...... 73
十四、关于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75
十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0
十六、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1
十七、关于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82
十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83
十九、结论意见 ...... 8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4、 先锋智能、公司:指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 先锋有限:指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6、 常州先端:指常州市先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 6.68%的股份;

7、 发起人:指查协芳、谢涛、谢琪;

8、 先行智能:指江苏先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9、 先行机械:指江苏先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10、光启新能源:指常州光启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11、先锋贝斯特:指常州先锋贝斯特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曾经的子公司,
已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注销;

12、华英证券:指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银信评估: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1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17 日修订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12 号);

18、《章程必备条款》: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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