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大道 3 号公司 301 会议室召开。上海汉
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在常州市新北
区科技大道 3 号公司 3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查协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6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6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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