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312 证券简称:先锋智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规以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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