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4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4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公司股东及控制权认定......18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历史沿革......33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8(1)关于股利分配)......49
五、 (审核问询函问题 8(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54
六、 (审核问询函问题 8(5)关于其他事项)......5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4Z0040 号
致: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之特聘法律顾问,已为本次挂牌出具“TCYJS2024Z002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申请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深圳
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
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根管、正畸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业务资质在报告期内的续期情况,说明公司业务资质是否能覆盖报告期,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证等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2)说明公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境内外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产品定制化特征及终端客户分散情形说明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及有效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召回情形,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相关的诉讼纠纷、投诉或处罚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存在,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项目合同是否存在被认为无效的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4)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情况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排污许可的具体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1 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业务资质在报告期内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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