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313 证券简称:速航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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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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