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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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见证字[2025]第 0022 号
致: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腾北路 9 号院 7 号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葛世立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提交的参会文件,出席(包括视频方式)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均为2025年5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8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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