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74319 证券简称:黄河新兴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黄河新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3 年 7 月 23 日经创立大会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黄河新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陕西黄河新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黄河新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被担保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本公司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首先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由公司
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受理该担保并进行评估。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担保基本信息;
(二)担保金额、期限、利率;
(三)还款来源;
(四)审批人员签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充分分析。
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进行评估,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为董事决策提供参考。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征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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