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并于挂牌后生效实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八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下同)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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