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于挂牌后生效实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一)(二)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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