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并于挂牌后生效实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四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提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三日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书面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天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监事应提交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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