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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06:01 股吧网页版
恒基金属: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 号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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