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 号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下同)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下或未超过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三)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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