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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08:01 股吧网页版
恒基金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4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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