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
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为被担保方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方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
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资信和纳税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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