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8 18:11:20 股吧网页版
恒基金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均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承诺。新任董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签署承诺并报备。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
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告。

若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