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4320 证券简称:恒基金属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公告编号:2025-044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不能履约的责任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公司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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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通过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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