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86 10) 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劳动用工 ......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3
二十二、其他事项 ...... 23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6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86 10) 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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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574号
致: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恒基金属”)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86 10) 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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