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55 号
致: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0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持有的合法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金铂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3.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