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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力克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321 证券简称:力克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的相关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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