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青岛力克川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227940404765。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力克川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思源路 3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客户需求,引领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研发;有色金属铸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8 万元,股本总数为 7,008 万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王金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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