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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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幺麻子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
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公告的《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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