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74322 证券简称:幺麻子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
发行人上市后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将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的股价,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限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方式及顺序
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公司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