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23 16:23:24 股吧网页版
中宏立达: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公告日期:2023-10-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宏立达”)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于 2023 年 7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

《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宏立达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宏立达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同意中宏立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宏立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宏立达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中宏立达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其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