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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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 公司的设立 ......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1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八、 公司的业务 ...... 4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9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57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80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3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4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6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89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95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00
二十、 结论性意见 ...... 101
附件一:商标权 ......104
附件二:专利权 ......106
附件三:域名 ......108
附件四:软件著作权...... 109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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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宏立达”)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宏立达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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