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九章 通知 ......34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附则 ......39
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宏立达信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3066614852。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中宏立达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路 6 号院 1 号楼西塔 8层 803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511.23 万元;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认购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从事通信技术、电子技术、物联网技术、自动化技术、智能科技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511.23 万股,股本总额为 1511.23
万元;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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