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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15:37:41 股吧网页版
捷贝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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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贝通股份”)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捷贝
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2 月 24 日,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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